
20XX年,原告A受被告B邀约投资某光伏施工项目,支付投资款2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原告A占股10%。项目合作产生纠纷后,被告B仅返还38000元,剩余162000元拒不返还。原告A委托魏建明律师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被告B返还剩余投资款。被告B不服上诉,主张项目为三人合伙,投资款应由案外人第三人A返还。
2016年执业的魏建明,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一审时,他全面审查了200000元投资款的支付凭证,逐笔核对银行转账记录和现金支付凭证,发现转账都指向被告B,无向第三人A的转账,以此验证原告A与被告B的二人合伙关系,为一审胜诉奠定基础。
二审中,魏建明针对上诉要点制定答辩策略。他仔细比对案涉施工分包合同、散伙协议等文件上的签字,发现均无原告A的签字,这一异常表明无证据证明三人合伙关系成立。魏建明凭借比对过上千份文件的经验,进一步确认了该事实,为后续答辩提供有力支撑。
同时,魏建明调取原告A与被告B关于合伙占股的微信沟通记录,锁定双方约定占股的时间和内容,发现其中未提及第三人A,验证了二人合伙的合意,明确了答辩重点。他还申请调取项目施工期间的气象数据,结合项目进度记录,证明原告A参与项目的时间和程度,进一步支持二人合伙的主张。
作为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魏建明,还申请调查令调取项目的入库系统数据,查看材料采购和使用情况,发现采购资金来源与原告A的投资款相关,且无第三人A的资金投入,加强了二人合伙的证据链。此外,他调取原告A在项目中的考勤记录,证明其实际参与项目经营,从侧面否定三人合伙的说法。最后,针对被告B提供的部分票据签字,魏建明申请笔迹鉴定,确定并非原告A所签,进一步推翻被告B的主张。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被告B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被告B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40元,确保原告A162000元的胜诉债权得到法律确认。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