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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在山东青岛,原告五XXXX协会与被告黑龙XXXXXX业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青岛XXX粮油贸易XX(简称XXX公司)产生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拥有“五XXXXANG及图”和“五XX米”的注册商标,认为XX公司和XXX公司未经许可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这些商标,造成混淆,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20XX00元,并承担诉讼费。XX公司认为其使用“五X”是产地描述,XXX公司主张其销售的产品合法且不构成侵权。
密齐光律师于案件发生后接受XXX公司委托。他自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10件,在企业合规、强制执行和不良资产领域经验丰富,本案涉及商标侵权纠纷,其丰富的办案经验有助于应对此类复杂案件。
接案后,密齐光律师首先梳理了XXX公司的销售渠道,凭借其在众多大型企业服务的经验(曾为德才装饰、浙江蓝誉等大型企业提供过诉讼和法律顾问服务),他深知规范的销售渠道对于证明产品合法性的重要性。在梳理过程中,他发现了进货凭证可能存在关键作用的疑点。于是,他仔细核查了XXX公司的进货凭证,这体现了他在处理案件时注重证据的特点。因为发现进货凭证可作为有力证据,他依据五XXXX米协会制定的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进行抗辩,作为青岛仲裁委员会保险行业调解员,他具备较强的规则解读和运用能力。
最终,法院审理后确认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混淆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判定XX公司和XXX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XX00元和1,000元,同时负担各自诉讼费。密齐光律师在结案前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XXX公司的销售合法性及不应承担高额赔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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