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非法经营罪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蒋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争议焦点在于,蒋某非法经营数额巨大,如何能争取从轻处罚。
案件最初,控方掌握了蒋某非法经营香烟价值达617422元的证据,这是认定其构成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关键。而蒋某一方缺失能证明其从轻处罚的有力证据。
王正兵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深入调查蒋某的经营模式,收集到蒋某并非开店经营香烟,更多是零卖的证据,以此证明蒋某并非有组织、大规模地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同时,律师还调查了蒋某的获利情况,发现其并没有真正获利。此外,律师通过与蒋某及其家属沟通,固定了蒋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证据,证明其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蒋某自愿认罪认罚,这些都为从轻处罚提供了依据。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控方认为蒋某非法经营数额巨大,应按照法律规定判处较重刑罚。王正兵律师回应称,虽然蒋某非法经营数额达到六十多万,但他本身不是开店经营,更多是零卖,且未真正获利,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同时,蒋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了蒋某的量刑情节,采纳了王正兵律师关于蒋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对蒋某减轻处罚。判决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扣押的卷烟依法予以没收。
王正兵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当事人的经营模式和获利情况,以判断社会危害性大小;注重收集当事人的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证据;通过与当事人及其家属沟通,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到较好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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