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至X月,L某、D某分别成立银川A公司、银川B公司,在直播平台搭建诈骗窝点,通过虚构婚恋人设等手段诱使被害人充值打赏实施诈骗。A、B公司共计诈骗被害人钱款XXXXX元,被告人BX受雇于B公司担任前端业务员,涉案金额XXX元,获利XXXX元,后被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当事人诉求是希望能获得轻判。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BX在犯罪中的作用及争取从轻处罚。沈玉玮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查阅卷宗材料,细致梳理案件事实、证据及涉案金额、获利情况等关键细节。
沈玉玮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执业年限已近十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其中刑事类案件占比约35%,先后办理各类刑事案200余件。丰富的办案经验使他在本案中有着独特的审查视角。在审查过程中,他凭借多年处理刑事辩护案件的经验,很快从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抓住关键。他深知此类共同犯罪案件中,准确界定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至关重要。他会详细比对各被告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具体行为,像在本案中,他仔细分析BX在整个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判断其是否构成从犯。同时,他长期坚持“以数据定策略,以事实筑防线”的执业方法,在梳理证据时,会对每一个数据和事实进行反复核对,确保证据闭环、法律适用精准。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开庭前,沈玉玮律师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补充整理了关于BX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方面的证据。法院对案件事实、证据及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进行全面审查后,全部采纳了沈玉玮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BX构成诈骗罪,但系共同犯罪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减轻并从宽处理。最终判决被告人BX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
沈玉玮律师处理此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方法是先全面查阅卷宗,固定关键证据,再详细梳理各被告人在犯罪链条中的行为和作用,准确界定从犯地位。同时,注重收集法定和酌定的从宽情节证据,如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他的执业领域集中于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典型客户包括涉嫌各类犯罪的嫌疑人以及有民商事纠纷的当事人。通过这种严谨的操作方法,他能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和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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