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的原告是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是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20年8月31日,双方签订了《委托合同》,原告负责被告开发项目二期427户的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208万余元。合同约定,被告签订合同后支付50万元,余款158万余元在“通气点火前”付清。
后来,被告资金周转困难,20年9月1日,双方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下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被告以三期项目的50个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且承诺最迟于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付款期限到了,被告没足额付款,只陆续付了部分款项,起诉前还拖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于是,原告在黄明、赵X律师的代理下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按原合同约定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的违约金18万余元。
本案有两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庭审中,被告认可欠款事实,但表示偿付能力困难。代理律师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双方盖章确认的《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在法庭主持下与被告当庭对账,最终确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法院采信了这一结果,因为这些证据能清晰地证明欠款金额,事实确凿。
第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适用原合同约定还是视为变更后未约定。被告对高额违约金提出异议。代理律师指出,虽然《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合同的付款方式和期限,修改了违约责任条款表述,但未明确“免除”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长期拖欠构成违约,应承担责任,同时向法庭陈述了原合同违约金标准的约定背景。法院认为《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作出了变更,在双方未重新明确标准的情况下,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法院这么判是基于公平原则,考虑到补充协议对原合同的变更情况。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原告关于工程款本金部分的主张,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019,541元;部分支持了关于违约金的诉求,认定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按照LPR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把各项条款写清楚,特别是付款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变更条款,也要明确新的违约责任。遇到欠款纠纷,要及时收集银行流水、确认书等证据,这些能帮你锁定欠款金额。在违约金方面,要了解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合理主张自己的权益。
结尾
这起天然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的工程款本金诉求,并部分支持了违约金诉求,明确了在合同变更后违约金计算标准的判定原则。黄明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在步入法律行业前有近十年大型央企及知名上市公司财务工作经验,还考取了中国律师、税务师及高级会计师资格。执业至今承办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逾100件的经验,让他在本案中迅速厘清争议焦点,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通过扎实证据固定欠款金额,娴熟运用证据规则,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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