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判决书判定被告1、2、3承担还款责任,被告3需为3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面对一审的不利判决,被告3陷入了绝望。在这个关键时刻,案件材料被送到了河南漯河的律师王世奇手中。2023年开始执业的王世奇,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200件,尤其在商事诉讼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王世奇接手案件后,立即展开了细致的审查。他发现,一审法院存在诸多问题。首先,上诉人签署的《关联人承诺书》的担保范围与案涉2024年贷款并无关联。该承诺书指向的是2023年的特定授信贷款,担保对象、借款时间均明确具体,且无“担保责任延伸至后续贷款”的表述,而被上诉人未与上诉人签订案涉2024年贷款对应的担保合同,也未就2023年承诺书可覆盖2024年新增贷款事宜达成补充约定。
其次,被上诉人未对格式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既未在《关联人承诺书》或其他文件中以显著方式提醒上诉人“循环借款可能导致保证责任覆盖后续新增贷款”,也未向上诉人解释“授信存续期”的具体范围及法律后果,甚至未签订案涉贷款的担保合同以明确责任边界,这使得关键条款对上诉人不生效。
此外,一审法院未审查《关联人承诺书》与案涉贷款的时间关联性,未核实未签订担保合同的客观事实,也未调查被上诉人是否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同时,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而应适用格式条款及保证合同的相关规定。
基于这些发现,王世奇在上诉状中明确指出,被上诉人仅凭《关联人承诺书》就让上诉人承担300000元的巨额债务,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应由上诉人承担其过错导致的后果。
在二审过程中,王世奇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据理力争。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王世奇的观点,判决被告3对本案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从一审的承担还款责任到二审的免责,这场逆转让被告3如释重负,而王世奇也用专业的服务为当事人成功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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