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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水产商行因被告朱X结欠货款,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朱X将自己持有的案涉房屋50%份额以10万元转让给卓X,随后卓X又将房屋出售。水产商行认为朱X低价转让房产损害其权益,遂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根据樊佳佳律师在民商事诉讼的办案经验,此类案件关键在于梳理证据,证明款项性质。在本案中,卓X在离婚后至房屋出售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朱X转款,累计达137万余元。双方还签订《协议书》,确认卓X已支付朱X房屋一半份额的房款,房产分割处理完毕。法院经审理认为,卓X支付的款项远超房屋出售总价的50%,且水产商行未举证证明这些款项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因此认定卓X支付的款项可抵作房屋折价款,驳回了水产商行的诉讼请求。
常见风险是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未保留完整的转账记录和相关协议,导致在纠纷发生时无法证明款项用途。错误做法是忽视证据的重要性,仅凭口头约定处理财产问题。
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的樊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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