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9月6日,案外人任某与被告孙某在第三人居间下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易涉案房产,后原告郭某经三方协议成为新买方。合同签订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办理资金监管手续,被告不理会。原告于10月10日办理资金监管并支付首期款,还发履约催告函,但被告仍未履约。原告认为被告以房屋被查封为由不履行合同构成违约,遂起诉。
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且涉案房屋因被告原因被查封,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则辩称对房屋查封不知情,且原告已知查封情况,合同可能不成立。若败诉,原告不仅无法完成房产交易,还可能损失已支付的款项及错过其他购房机会。
接受委托后,黄晓阳律师第一时间全面审查合同资料,迅速制定辩护策略。一是明确合同效力,指出买方主体变更确认书》和二手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对房屋情况真实性负责。二是梳理证据,强调被告消极不作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三是挖掘合同条款,根据“卖方逾期履行超过5日,买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支付转让价20%的违约金”,为原告主张权益。
庭审中,被告坚称不知房屋查封,且原告已知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黄律师回应:“合同明确约定卖方保证房屋无查封情况,现房屋因被告原因被查封,被告未积极解决,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在合理时间内履行了自身义务,被告的抗辩无事实依据。”
法院最终认定原、被告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构成违约。采纳了黄律师关于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的观点,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被告孙某支付原告郭某违约金350500元。本案取得胜诉结果,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
本案在被告辩称不知情且原告已知查封情况的不利条件下,凭借黄晓阳律师对合同条款的精准把握和对证据的有效梳理,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违约金,充分展现了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与实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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