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四川省X县的一起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X月XX日凌晨,被告人袁X与甘X、代X、杨X四人在酒吧饮酒后,与被害人陈X因言语纠纷发生冲突,双方在酒吧门口持械互殴,甘X持啤酒瓶击打陈X头部致其轻微伤,四人事后驾车离开现场。案发后,袁X等四人主动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全额支付赔偿款2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以聚众斗殴罪对袁X等四人提起公诉,袁X被认定为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
许青山律师作为被告人袁X的指定辩护人,全程参与了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许青山律师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凭借多年在刑事领域的执业经验,对类似案件中的量刑情节高度敏感。在介入此案后,许青山律师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分析。
在辩护过程中,许青山律师提出了几个关键的辩护要点。首先,对于定性与情节认定,许青山律师指出袁X系被动参与斗殴,未直接持械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次,强调袁X的自首情节,他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成立自首,可减轻处罚。再者,袁X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充分谅解,其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最后,结合袁X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等情节,许青山律师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许青山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法院认定袁X构成聚众斗殴罪,同时考量从犯、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最终判决被告人袁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
本案系典型的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刑事案件,法定刑起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许青山律师精准梳理案件核心量刑情节,有效区分主从犯地位,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政策,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大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结果,避免了被告人遭受实刑监禁,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许青山律师以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精准的法律服务,再次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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