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浙江台州,原告李XX从事废品回收业务,与被告黄某某存在废品回收买卖业务往来。李XX向黄某某供应货物后,黄某某未及时支付货款。2024年10月21日,黄某某出具欠条确认尚欠李XX货款38568元。经李XX多次催讨,黄某某始终拖延未付。李XX为维护自身权益,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某支付货款3856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并承担律师费。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陈秋秀律师于2023年开始执业,服务于浙江台州地区。律师接手后,将突破口锁定在2024年10月21日被告出具的那张书面欠条上,该欠条明确记载了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8568元这一关键内容。
陈秋秀律师深耕法律行业8年多,2018-2023年深耕公司法务领域,积累了扎实的实务经验,尤其在合同风险把控上形成了独特的敏感度。其累计办理案件超过100多件,案件类型涵盖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等。这种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合同风险的把控能力,恰好匹配本案处理买卖合同纠纷中对证据审查和债务认定的需求。
接案后,陈秋秀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第一件事就是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材料,包括欠条、交易记录等。在审查过程中,律师发现交易记录中部分货物交付的签收环节存在一些细节可能影响证据的完整性。于是,律师仔细比对了欠条和交易记录,申请法院对交易记录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最终,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包括欠条、交易记录等,以证明双方的买卖关系和欠款事实。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拖欠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承担付款及违约责任。法院判决被告黄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货款38568元;被告以3856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案为终审判决,在结案前,陈秋秀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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