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辛某与被告汪某是朋友关系。1996年7月29日,汪某因经营企业资金短缺,向辛某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汪某还出具了《借条》,明确借款金额为63500元,借款期限到1997年3月29日,若到期未还则以房屋抵押。借款期限届满,汪某并未按期还款。辛某多年来不断催告,汪某仅在2024年通过微信转账还款1000元,剩余款项经多次催要仍未偿还。无奈之下,辛某委托单楷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635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面对起诉,汪某辩称实际仅收到借款30000元,借条上的63500元是应辛某要求所写,且双方未约定利息。他还提出,自己将公租房交给辛某居住使用,辛某后续转租获利,这些收益应抵扣借款。
这起案件难点重重。借款时间跨度长达二十多年,借款交付形式为现金,没有转账记录等现代支付的有力证据。再加上存在长期“以租抵债”的复杂情形,双方对借款金额和利息等问题各执一词,使得案件事实认定难度增大。
为了破解这些难题,单楷律师展开了细致的工作。他全面整理原始借款凭证、还款记录以及双方的沟通记录,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在庭审中,他准确运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间借贷举证规则,有力反驳了汪某无证据的抗辩。针对“以租抵债”这一特殊情况,单楷律师协助法院厘清款项抵扣逻辑,精准梳理了款项往来。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借款协议》《借条》均为汪某亲笔书写并确认,辛某已完成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而汪某虽抗辩仅收到30000元,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结合“以租抵债”的客观事实以及汪某已还款1000元的事实,依法核减相应款项。因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法院对辛某诉请的利息不予支持。
最终,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汪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辛某借款本金54571.6元,驳回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在这类民间借贷纠纷背后,往往存在证据保存困难、时间跨度长等问题。对于普通人而言,首先需要注意保存好借款凭证,如借条、转账记录等,详细约定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时间等关键信息。在出现纠纷时,要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缺失或超过诉讼时效。遇到类似复杂情况,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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