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事实
2015年左右,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和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始有业务往来,铁粉厂给食品公司供应铁粉。2015年、2016年部分业务签了《产品购销合同》,其他业务是食品公司电话下单。合同约定了交货地点、运输方式、验收标准和结算方式等,还明确了不同时间段铁粉和特铁粉的单价。业务期间,铁粉厂发货到指定地点,食品公司仓库主管签收,铁粉厂开具增值税发票后,食品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2016年5月24日和11月30日,双方两次对业务往来进行结算,确认了欠款金额。之后双方继续交易但没再签合同,仍按电话订购的方式进行,铁粉厂继续供货,食品公司仓库主管签收,铁粉厂也按要求开具了发票。然而,2016年11月30日对账后,食品公司只付了5万元货款,铁粉厂多次催款无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诉求是让被告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及逾期利息。理由是自己按约定供货,被告签收货物且自己开具了发票,但被告未按约定付款。被告未作答辩,未提出自己的理由。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查明,双方在2015-2016年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明确了不同时间段铁粉和特铁粉的单价。2016年两次结算也标注了铁粉和特铁粉的价格范围。2017年双方未签新合同继续交易,铁粉厂供货后食品公司仓库主管签收,铁粉厂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关键证据就是这些合同、结算单、入库单和增值税发票,这些证据证明了双方的交易过程和欠款事实。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认为双方没有约定的,可以依照交易习惯进行确认。对于2017年铁粉的价格,根据双方以往交易习惯中约定的单价,酌定按4050元/吨计算。对于特铁粉的价格,双方以往交易价格在4900元-5300元/吨之间,原告陈述按4700元/吨计算,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确认。法院认为被告签收货物却未按约定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的责任。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限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货款XXX.75元及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0%计算的逾期利息,驳回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由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的董爽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商业交易中,即使双方有长期合作关系,也一定要重视合同的签订。如果后期交易没签新合同,要保留好交易过程中的各种凭证,像入库单、发票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证明交易事实和价格。同时,当对方出现拖欠货款的情况,要及时催款并保留催款证据,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尾
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根据交易习惯确定价格,让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董爽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拥有硕士学位,公司法方向的专业背景让她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执业以来,她承办了大量复杂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正是凭借多年的积累和专业知识,她在本案中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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