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当今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各类案件层出不穷,当事人往往在案件困境中不知所措。有这样一起案件,被不起诉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认定其长期在成都从事“跑分”活动,通过租用车辆移动操作,利用银行卡等帮助上游犯罪团伙转移资金。案件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存在证据问题,当事人陷入了可能面临刑事追诉的困境。此时,徐存江律师接受了这起案件。他接手后,迅速拆解核心问题:一是证明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充足,这关系到当事人是否真的达到了入罪标准;二是潜在的风险,即如果证据不足但处理不当,当事人仍可能面临不必要的刑事处罚。
徐存江律师秉持“案件精细化办理,以尚法之心,行正义之举”的执业理念。在办案过程中,他仔细研读案件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在《律师意见书》中,他提出核心意见。一方面,从证据角度出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有明确标准,如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等。而本案中,辨认笔录显示相关证人不认识被不起诉人,证明其未参与主要犯罪现场;被不起诉人供述稳定,与同案人员供述相符,其收取报酬仅为几千元,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认定其帮助对象数量、支付结算金额、违法所得等关键事实的证据不足。另一方面,从当事人自身情况来看,被不起诉人所涉罪名较轻,到案后供述稳定,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主动规劝同案人员投案,协助抓捕;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听从他人指挥安排,主观恶性低,违法所得少;系初犯、偶犯,因缺少社会经验误入歧途,已认识到错误。经过徐律师的努力,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明被不起诉人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不起诉。
徐存江律师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执业多年养成了严谨务实、注重细节的执业习惯。他认为律师的价值在于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最有效的辩护,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份能力源于他长期在实务中的打磨,他善于从案件细节中发掘关键辩点,注重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此外,他还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出色的辩护能力,赢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充分信任与高度认可。他的办案区域遍布凉山地区多地,用自己的专业和敬业,为众多当事人带来了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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