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某大型央企与劳务公司及吴XX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某大型央企以付款金额超过劳务合同约定价款为由,起诉劳务公司及吴XX,要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吴XX委托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陈颖律师代理本案。
陈颖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真实施工关系展开举证和论证,指出吴XX虽然形式上借用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但其实际负责材料采购、资金垫付、人员组织及现场施工,实质上系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涉案工程,并非单纯提供劳务。陈颖律师进一步提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关系的真实主体应为该企业与吴XX,劳务公司并非真实施工主体,不应承担返还工程款责任。
在张XX涉嫌诈骗类犯罪一案中,张XX被江苏省南通市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陈颖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卷宗、参加庭审,围绕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退赃退赔、坦白、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情节展开充分辩护。
在习甲X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中,陈颖律师接受其家属委托担任辩护人。介入案件后,陈颖律师第一时间依法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其接触相关组织的时间、经过、参与程度、主观认知及具体行为情况,并据此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表辩护意见。
在一起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陈颖律师接受当事人司X某亲属委托担任辩护人。司X某被指控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陈颖律师介入后,围绕追诉时效、行为性质、获利情况及当事人在相关事件中的地位作用进行系统分析,向公诉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指出部分指控事实即便成立也已超过追诉时效;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指控,当事人仅系从村民角度协助村委会处理事务,并未获取个人利益,也非组织者、主导者或决策者,不符合犯罪构成。
最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完全采纳陈颖律师代理意见,驳回该企业要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的全部诉讼请求。在张XX涉嫌诈骗类犯罪案件中,法院采纳相关辩护意见,判处张XX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经陈颖律师进一步争取,法院将原拟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降低至人民币6000元。在习甲X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案件中,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习甲X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取保候审一年后,公安机关依法终结侦查程序。在司X某涉嫌相关犯罪案件中,公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对司X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另一起案件中,陈颖律师曾参与李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一案辩护,成功为委托人取得从轻处罚的结果。
收尾:上述案件均已终结,相关法律程序履行完毕,案件卷宗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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