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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年近七旬的无业老人朱X被诊断为食管恶性肿瘤、淋巴结继发恶性肿瘤并住院治疗。其子此前为其投保“平xxx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为20XX年X月X日至2024年3月8日。出院后朱X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已到期”为由拒赔,朱X多次沟通无果后委托彭佩荣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赔付30811.28元。
彭佩荣律师2001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件。接手案件后,她仔细研读《平xxx医疗保险》合同条款,发现第1.2.2条“基本部分(基础)”规定的“延续期”条款是关键。她首先逐页审查病历,发现原告疾病确诊于20XX年1X月1X日,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届满之前,通过医院的确诊报告进行验证,这为后续证明理赔条件提供了重要依据。
比对过上千份合同文件的彭佩荣律师,又对住院记录进行详细审查,锁定原告产生争议医疗费用的住院时间为20XX年X月XX日,属于保险合同期满后30日内的延续治疗期间,通过医院的住院凭证和缴费记录验证,进一步明确符合理赔条件。
在庭审中,彭佩荣律师,作为乌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围绕合同条款展开有力论证,指出被告拒赔理由与合同约定相悖。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符合“延续期”理赔条件,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朱X医疗保险金30811.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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