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卓某与朱某曾是夫妻关系。根据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3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书,案涉房屋由朱某和卓某各享有一半的份额。某水产商行称,朱某在2021年前结欠其货款77000元,2022年结欠5835元,共计82835元,该货款经法院判决确认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2024年4月16日,朱某以1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持有案涉房屋一半的份额转让给卓某,2024年12月28日,卓某以18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某水产商行认为朱某明知有大量债务未清偿,低价转让房屋份额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朱某与卓某关于案涉房屋签订的《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卓某折价补偿朱某相应款项及利息等。
公司方(这里指某水产商行)的抗辩理由为:朱某在2025年2月17日向卓某发送的微信表示卓某尚未结清折价款,所以卓某支付的款项不能抵作朱某应得案涉房屋50%份额的折价款。
樊佳佳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判断款项性质及是否用于抵偿债务时,需综合考虑实际支付情况等因素。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卓某在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陆续向朱某转款,累计金额高达1372138元,远远超过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总价的50%。这些款项属于合法的资金往来,具有明确的支付指向和用途。
款项抵偿的合理性:朱某与卓某签订的《协议书》明确载明,女方(卓某)此前已将属于男方(朱某)一半份额的房款分期全部支付给男方,至此离婚判决书上的房产分割已处理完毕。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进一步证明了卓某支付的款项用于抵作房屋折价款。
公司主张缺乏依据:某水产商行未举证证明卓某支付的款项属清偿其他债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最终法律结论:卓某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某应得的房屋折价款,某水产商行主张朱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不存在,其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某水产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91元,由原告某水产商行负担。这一判决驳回了某水产商行的其他抗辩,维护了卓某的合法财产权益。
在企业和个人的经济交往中,常见的错误认知是仅凭单一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表面证据就认定款项的性质和用途,而忽视了实际的资金流向和双方的书面协议。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判断离婚后款项是否用于抵作房屋折价款时,应综合考虑实际支付金额、双方签订的协议等多方面因素,而不能仅凭一方的陈述或单一证据。
这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都有警示作用。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处理涉及债权债务和财产转让等问题时,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确保主张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对于劳动者和个人而言,要重视书面协议的签订,明确款项的性质和用途,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樊佳佳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她系统梳理数年间百余笔转账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直观证明卓某已实际支付远超房屋份额价值的款项;在法律定性上,准确依据相关法规,对争议款项的性质进行了合理判断;在庭审策略上,通过有力的论证和反驳,成功击破原告“低价转让”指控,为当事人避免了财产被撤销的风险,有效维护了离婚后财产权益。700元不是小事,它定义了一份合同是公平还是欺凌,而在这起案件中,樊佳佳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守住了百万资产,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