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年6月11日,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是自然人控股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被告人黄XX占股95万元,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经营和管理;被告人戴XX负责公司财务及部分发货工作;被告人黄XX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品牌包装、防伪标签及部分记账、发货工作;被告人孙XX负责PPR管材及配件生产线生产并喷涂假冒“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商标;被告人孙XX负责PVC管材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商标,二人每月从公司获约7000元工资。2018年1月11日,警方和质监局对该公司厂房及仓库查处,查获大量假冒管材、配件。经审计,2014年至2018年期间,公司销售仿冒管材金额达128XXXX9195.75元,未售仿冒管材按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也有一定金额。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黄XX等五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方则强调,各被告人在公司中的职责不同,所起作用有大小之分,且部分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关键证据就是南京XX公司出具的《关于“黄XX案”相关销售及未售管材金额的专项审计报告》,这份报告详细统计了公司销售和未销售的假冒管材金额。而转折点在于,法院查明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和作用有所不同。比如孙XX和孙XX只是普通的生产工人,主要是按照公司安排进行生产工作,并非犯罪的主要策划和组织者。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支持公诉机关关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指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但在量刑方面,考虑到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黄XX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应承担较重责任;而孙XX和孙XX等普通生产人员,作用相对较小,主观恶性也较小。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不同被告人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最终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被告人黄XX等被判处相应刑罚,其中部分被告人获得缓刑。
这个案子由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程豪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企业经营一定要合法合规,不要触碰假冒注册商标这类法律红线。对于企业员工来说,要清楚自己工作内容的合法性,不能盲目听从上级安排而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如果发现企业存在违法经营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结尾
本案中,虽然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但最终部分被告人获得缓刑,这一结果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人性化。程豪律师拥有超过十一年的法律执业经验,执业的这些年里,他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把握了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差异,为部分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使他提出的辩护意见得到了司法机关的采纳。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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