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是一位茶叶经营个体户。2019年9月,他把自己的茶叶存放在另一位茶叶经营个体户的仓库里,双方约定,茶叶销售得经过委托人同意才行。后来,这位个体户在得到委托人同意后销售了茶叶,可却没把茶叶款给足,只付了一部分,剩下的就开始找各种理由推脱。
到了2020年4月,经委托人催收,这位个体户写了张欠条,承认还欠55376元茶叶款,还承诺2020年10月20日前还清,并且约定因为这笔债权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追偿费用都由他承担。可还款期限到了,他就只付了6000元,剩下的49376元一直赖着不给。没办法,委托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委托云南新奕星律师事务所的李熙律师,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下的茶叶款49376元、资金占用利息,还要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
案件到了法院,有这么几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欠条是否是被告在受威胁情况下出具的?
法院查明,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在欠条出具之后形成的,只能体现委托人催款时的言语情况。而被告自己也承认欠条是他亲笔书写并捺印的。原告主张欠条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辩称欠条是在委托人威胁、谩骂情况下出具的。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无法证实欠条出具时受到人身威胁、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欠条合法有效。因为被告没有证据能证明写欠条时是被威胁的,而且自己都承认是亲笔写的,那自然要认可欠条的效力。
第二,欠条中约定的茶叶单价是否合理?
法院查明,欠条里明确约定了茶叶单价和总金额。原告主张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欠条上签字捺印就表示认可这个金额。被告辩称欠条中约定的茶叶单价不合理。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签字捺印就视为对金额的认可,以单价不合理抗辩没有事实依据。毕竟被告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字就代表认同了上面的内容。
第三,被告与实际买受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能否成为其不支付茶叶款的理由?
法院查明,被告与实际买受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主张被告与实际买受人的关系和本案无关,不能以此为由不支付茶叶款。被告辩称茶叶实际买受人未向其支付款项,自身无能力一次性支付,仅同意分期支付或以茶叶抵债。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与实际买受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其拒不向委托人支付茶叶款的理由。被告不能因为别人没给他钱,就不还自己欠的钱。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李熙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茶叶款49376元、律师费5000元,并且从2020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5.005%计算支付49376元茶叶款到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被告承担。要是被告没按判决规定的时间履行给钱义务,还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诉讼请求基本都实现了。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商业交易中,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像本案中的欠条就很关键。而且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比如支付凭证、聊天记录等,万一发生纠纷,这些证据能帮大忙。还有就是遇到欠款不还的情况,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要拖。
在这场茶叶代销欠款纠纷中,委托人最终胜诉,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代理这个案子的,是云南新奕星律师事务所的李熙律师。李熙律师毕业于西南大学,法学本科学历,系统掌握的法学核心知识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合同纠纷问题时派上了大用场。执业的这几年里,她办过百余起同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她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被告抗辩理由的漏洞,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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