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李泽宇已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在民事诉讼领域累计办案量达三百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累。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方面,他也有着丰富的经验,下面的两个案例就是很好的证明。
在第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201X年X月15日1X时许,被告刘XX驾驶冀F×××号车撞到行人孙XX后驾车逃逸。交警认定刘XX负事故全部责任。孙XX受伤后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刘XX支付了部分费用。孙XX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0000元。该车在被告中国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
保险公司上诉称,刘XX肇事逃逸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情形,只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然而,孙XX和刘XX一方辩称,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提醒和明确说明义务,且无证据证实投保人签字。李泽宇在代理孙XX的案件时,凭借多年处理此类纠纷的经验,深知保险条款告知义务的重要性。他仔细研究案件细节,发现保险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最终,法院支持了孙XX的诉求,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543X3元。
另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发生在201X年X月24日1X时44分许,于XX驾驶货车与被告XX驾驶的登记在李XX名下的重型半挂货车发生碰撞,导致于XX和乘坐其车的彭XX死亡、两车损坏及路产损失。交警认定XX负次要责任,于XX负主要责任。于XX的家属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X0000元。肇事车辆在被告XX保险大同XX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30%承担责任。李泽宇和同事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河北省的赔偿标准,为原告争取合理赔偿。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因于XX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XX3X2.5元。
律师价值
在这两起交通事故案件中,李泽宇的独特作用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他仔细审查保险合同、事故认定书等关键证据,找出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漏洞,为当事人争取有利地位。在时机把握上,他及时抓住案件的关键节点,在庭审中有力地阐述观点。在法律适用上,准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为当事人赢得了合理的赔偿。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事故中保险赔偿责任的认定,法院通常会严格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已尽到该义务,免责条款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在多车碰撞致人员伤亡的案件中,会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责任比例赔偿。
结尾
面对交通事故中保险赔偿的普遍困惑,李泽宇凭借其在证据链构建、关键时机把握、法律适用突破等方面的综合优势,成功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他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在复杂的交通事故纠纷中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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