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宁波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浙江甲X公司与宁波XX公司就工程款结算、已付款金额、逾期利息以及建设工程优先权等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浙江甲X公司要求宁波XX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而宁波XX公司则对已付款金额有异议,且认为浙江甲X公司诉请支付利息无事实依据,其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已超过法定期限。
2016年开始执业的汪家道律师,拥有浙江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是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备四级律师职称和高级经济师职称。他深耕法律服务领域20年,已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810余件,其中建筑工程、合同相关案件就达350余件,秉持着“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超出顾客期望”的执业理念,在浙江宁波地区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此次他受浙江甲X公司委托,参与这场复杂的诉讼。
面对这起复杂的案件,汪家道律师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逻辑梳理。在工程结算金额认定上,他提交的《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工程结算审批单》相互印证,证明了工程结算价为4294965元。对于已付款金额,宁波XX公司虽提出还有其他付款,但含景观工程的三份《工程拨款申请单》无浙江甲X公司签章,且未举证实际收款人及付款情况,汪家道律师抓住这一关键,使得法院认定宁波XX公司已付款金额为3060000元。
在逾期利息认定方面,汪家道律师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证据,合理主张结算价85%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算,质保金逾期利息自相应期限届满次日起算。而对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由于浙江甲X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且绿化工程不宜拍卖、变卖,法院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宁波XX公司支付浙江甲X公司工程款1234965元及利息损失,驳回了浙江甲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汪家道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推理,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破解了这起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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