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处理高龄老人洗浴场所摔伤致残的案件时,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对于义务的具体界定和程度,在实践中容易引发分歧。在这个案件中,被告方认为已尽安全警示、提示义务,灯光明亮、设有防滑垫、灯带及“小心阶梯”提示,而原告自身未尽注意义务摔倒,被告无过错。然而,经审理查明,台阶仅贴反向文字提示与灯带,无立式警示牌及专人提醒,不符合相关建筑规范要求。这就导致在判断被告是否尽到充分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疑难。
王策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取证。他收集了现场照片、视频资料,以证明台阶设置不符合规范。同时,他还走访了相关建筑专家,获取专业意见,进一步论证被告的过错。在庭审中,王策律师围绕安全保障义务这一核心,结合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了有力的辩护。他指出,被告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环境,而台阶设置不符合建筑规范要求,明显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由被告全额承担。被告需赔偿原告医疗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39283.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司法鉴定费4160元。这一结果为原告争取到了近6万元的赔偿,有效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结合辽宁地区的办案经验,在处理这类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件时,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律师要及时收集现场证据,包括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以证明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要善于运用专业知识,获取相关专家的意见,增强证据的说服力。在法律适用方面,要准确把握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和程度,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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