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一审返还房款数额是否正确,应否支持利息;二、XX置业公司、XX公司应否承担责任。案涉合同实为房屋买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一审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房屋因违法被拆除,一审按80%返还缺乏依据,应全额返还110万元。”这份判决书背后,是吴晓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全额返还购房款的结果。
吴晓律师在接案时,初步判断一审判决在合同无效返还比例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4条规定,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标的物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双方应当同时返还。只要一方对标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应当支付使用费,该费用可与占有价款一方应当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相互抵消。在本案中,涉案房屋交付为毛坯,未接入水电,不具备居住条件,上诉人实际未使用,被上诉人应返还110万元本金。
在证据收集方面,吴晓律师面临着诸多困难。案件涉及的合同、转账记录、合作协议等证据繁多,且部分证据存在瑕疵。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吴晓律师多次前往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取证,对每一份证据都进行了仔细的审查和分析。同时,他还积极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为后续的庭审做好充分准备。
庭审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一审返还房款数额是否正确以及XX置业公司、XX公司应否承担责任上。对方律师认为,上诉人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一审按80%返还购房款并无不当。吴晓律师则紧扣九民纪要与合同法条文展开论证,指出一审法院仅评判上诉人过错,对被上诉人过错虽作出简单评价,却在归还购房款时未做任何区分,直接认定返还上诉人80%购房款,明显有失公平。且涉案房屋不具备居住条件,上诉人实际未使用,根据规定,被上诉人应返还110万元本金。
在辩论环节,吴晓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对对方的观点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他通过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详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使得法官对案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吴晓律师的意见,改判支持全额返还110万元购房款,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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