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胡XX在某甲公司Ⅲ-b型沼气处理工程施工时遭遇爆炸事故,受重伤构成多处残疾及大部分护理依赖。此前法院已对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期间的护理费进行处理,此次胡XX起诉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20XX年X月XX日起至20XX年X月XX日止的护理费219000元。在案件前期,原告的诉求看似合理,各被告面临较大的赔偿压力,尤其是被告陈XX,作为原某丙公司的登记股东,被原告要求承担责任。
来自江苏南京的魏雅雯律师于2019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在民事领域尤其是侵权责任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她受被告陈XX委托接手案件后,凭借女性律师特有的细致和敏锐,深入剖析案件关键。
魏雅雯律师注意到,陈XX称自己并非原某丙公司的股东,对成为股东以及公司注销均不知情,且相关资料签名并非其本人签字。她通过细致梳理工商登记资料和股东出资情况,发现陈XX登记的股权虽为51%,金额为51万元,但已经实缴出资。并且公司注销程序合法,已通过公告程序通知了已知债权人或者未知债权人,陈XX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
在庭审中,魏雅雯律师清晰地向法庭陈述了陈XX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她指出,根据有限公司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规定,陈XX已经实缴出资,不应当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同时,公司注销程序合法,陈XX对公司注销情形不知情,也不应根据公司注销后股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来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魏雅雯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陈XX不承担责任。原告胡XX放弃对陈XX主张权利,被告孙XX、张XX、俞XX共同对原告护理费的70%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甲公司对护理费总额的10%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乙公司对护理费总额的20%承担赔偿责任。魏雅雯律师成功为被告陈XX逆转了不利局面,避免了当事人的无妄之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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