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第5年时,周赫律师遇到了这起涉嫌串通投标罪的案件。被不起诉人马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4年7月30日被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9月3日被检察院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21年3月23日和4月23日,马某及同案人员为承揽项目,挂靠公司进行围标和操纵评标,两个项目合计中标金额较大。不过,涉案工程项目均已施工完毕,未给国家、集体或其他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且马某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在梳理证据链时,周赫律师发现了关键细节。马某是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的,他及时提出该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成功争取到自首认定。同时,周律师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两项工程均已顺利完工,未收到任何质量投诉或经济损失报告,并协调相关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降低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级。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下,周律师建议当事人采取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配合的诉讼策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充分利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指出本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据此申请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周赫律师长期认为,在经济犯罪案件中,不能只看涉案金额,要全面分析案件情况,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他精准识别不起诉的关键要点,跳出“唯金额论”的思维,将辩护重心放在“无实际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两个法定要件上,成功说服检察机关行使裁量权。最终,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辩护意见,于2026年作出不起诉决定。马某未被移送法院审判,免于刑事处罚,避免了“有罪判决”对其个人及家庭的严重影响。
从周律师长期处理经济犯罪纠纷的观察来看,当事人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争取有利情节。同时,律师要善于挖掘案件中的关键细节,合理运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的法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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