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内容:
2021年,原告李某某因被告杨某某拒不偿还借款,将其诉至法院。原来,2019年6月13日,被告杨某某以经营摩托车零售店急需进货为由,向原告李某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息2分,用期一年,利息三个月一付,到期不还,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认为,被告借款后仅偿还了6个月利息6,000元,便不再偿还本金和余下利息。自己身患高度肢体残疾,拿出赔偿金支援被告创业,被告却拒不还款,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18,010元,承担律师费5,000元及诉讼费。
当事人李某某面临着5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无法收回的风险,还有为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等成本损失,如果败诉,这些经济损失将难以挽回。
律师策略:
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收集整理相关证据,迅速制定全面的诉讼策略。
一是明确法律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
二是精心组织证据,收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律师费增值税发票及银行现金缴费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款事实及维权费用的合理性。
三是深入研究借条约定,强调被告承诺到期不还承担一切费用,为原告主张律师费提供有力依据。
庭审交锋/关键抗辩:
庭审中,被告杨某某经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律师在庭审中发表意见指出,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对于利息,应按照法律规定分段计算。“被告在借条中明确承诺承担一切费用,律师费是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的合理支出,被告应当承担。”律师的这一观点为原告争取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采纳了律师关于借款本金、利息计算及律师费承担的观点。判决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24%支付;2020年8月20日至本息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同时支付律师费5,000元。本案取得胜诉结果,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
律师总结/本案意义:
本案在被告未出庭答辩的情况下,凭借律师对法律规定的精准把握和对证据的有效组织,最终为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充分展现了在民间借贷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与实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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