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XX日16时许,在沈阳市XX区工地,被告人段某与被害人刘X1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段某持木方将刘X1打伤。经鉴定,刘X1右侧第8、9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肢体多处软组织挫擦伤为轻微伤。段某于20XX年X月XX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沈阳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段某提起公诉。
赵磊律师自2009年开始在沈阳市执业,有着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接手此案后,他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段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相关证据作为突破口。该证据形成于段某被抓获之后,以书面谅解书的形式呈现,内容为被害人刘X1确认收到段某的赔偿款,并对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赵磊律师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是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他兼具深厚的刑法学、证据学及诉讼法学理论功底,承办刑事案件数千件,尤其在复杂、疑难刑事案件中具备精湛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本案中,他对刑事法律的深入理解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有助于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证据和辩护方向,为被告人争取有利结果。
接案后,赵磊律师首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发现段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这一情节可能成为减轻刑罚的关键。他仔细比对了赔偿协议和谅解书的内容,确认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他调查了被害人的陈述和相关证人证言,以进一步佐证赔偿和谅解的情况。在庭审过程中,赵磊律师申请将赔偿及谅解的证据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提交法庭。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他精准地阐述了该证据对量刑的重要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并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段某拘役四个月。在结案前,赵磊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进一步阐述了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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