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司法实践中,开设赌场罪的认定常面临诸多复杂问题,尤其是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和情节严重标准的界定,存在着显著的裁判分歧。有的案件将一些轻微的赌博场所经营行为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部分,量刑较重;而有的类似案件却未作此认定,量刑相对较轻。这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凸显了该领域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是一个关键问题。恶势力犯罪具有共同犯罪的属性,一般要求人数在3人以上,且需“经常纠集在一起”。同时,其手段特征为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犯罪活动。然而,在实际认定中,对于人数和手段的判断存在模糊地带。一些案件可能仅仅因为部分人员有一定关联,就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而忽略了是否满足“经常纠集”和暴力手段等核心要素。
在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标准方面,网络型开设赌场有明确规定,但实体型开设赌场却缺乏清晰标准。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实体型开设赌场的涉案金额、行为性质等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判断存在较大差异。有些案件简单套用网络型开设赌场的标准,对被告人量刑过重,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以徐权峰律师代理的孙XX开设赌场案为例。孙XX接手棋牌室,提供赌具邀人赌博,抽头渔利9万余元,被公诉机关指控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且系恶势力集团犯罪。徐权峰律师,这位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硕士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案发后接受孙XX委托为其辩护。
徐律师经过多次谈话、反复阅卷,充分与公检法机关沟通,全方位挖掘有利因素。他指出,孙XX的行为不符合恶势力犯罪的特征表现。从人数上看,孙XX与所谓的“集团成员”并未经常纠集在一起,不满足恶势力犯罪的人数特征;从手段上看,也未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犯罪活动。同时,孙XX与孙XX二人无共同犯罪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在情节严重的认定上,徐律师认为孙XX开设赌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实体型开设赌场没有明确的情节严重标准,不能简单套用网络型开设赌场的规定。而且,起诉书指控孙XX抽头渔利9万元证据不足,大部分证人证言不可靠,即便认定开设赌场,也应以“拱猪”收取的台费作为抽头渔利金额,而这远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最终,法院充分采纳了徐权峰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孙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徐权峰律师自2015年执业至今,在刑事辩护领域战绩卓著,曾办理多起“无罪”“死刑改判”案件,如二某学贩卖运输毒品死刑改判案、T某非法运输弹药50万发无罪案等。他作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总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也为该领域的法律实践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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