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供物资款“三角债”迷局,黄俊华律师认定表见代理全额追回7.1万余元货款

最新修订 | 202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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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俊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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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疫情防控期间,一笔7.1万余元的保供物资货款,陷入了复杂的“三角债”迷局。这笔款项的性质和归属,决定了某科技公司能否成功追回货款,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上海赫法律师事务所的黄俊华律师代理的这起案件,给出了令人信服的答案。
保供物资款“三角债”迷局,黄俊华律师认定表见代理全额追回7.1万余元货款

2022年疫情防控关键时期,黄某所在的某科技公司作为保供企业,开始向市场供应猪肉等生活物资。同年5月,孙某和张某通过微信群向某科技公司频繁下单猪肉,某科技公司按订单要求供货,并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收货人“付某”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累计供货金额达122,808元。之后,某科技公司按照张某提供的开票信息,向某制造公司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某制造公司也通过第三方支付了51,467.5元,但剩余71,340.5元一直未付。

当某科技公司催讨剩余货款时,某制造公司却矢口否认买卖关系的存在。其辩称:孙某和张某不是公司员工,公司只是代他们付款;某科技公司的货物并非全部由某制造公司下单;双方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某科技公司陷入了“货卖了、钱收不回来、对方还不认账”的困境。于是,某科技公司委托黄俊华律师处理此案。

律师的核心论证

某制造公司提出抗辩,称孙某和张某不是公司员工,自己只是代付款项,双方不存在直接买卖合同关系

黄俊华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依据法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从交易过程来看,某科技公司基于某制造公司的保供资质,有充分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是某制造公司。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张某向某科技公司发送某制造公司的开票信息,明确要求“按这个抬头开票”;孙某在群内提供的提货联系人“陈某”,正是某制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些都表明,双方的交易行为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争议款项属于某制造公司应支付的货款。

公司增加的其他款项不能替代:某制造公司支付部分货款的行为,不能被解释为代付款。如果只是代孙某、张某付款,为何开票抬头是某制造公司?为何付款后从未要求更正或追索?这不符合常理。而且,某制造公司在庭审中确认,孙某、张某在疫情期间担任其销售、采购的“联络人”或“中间对接人”,进一步说明他们的行为与某制造公司存在关联。

公司单方否认行为属于违法:某制造公司收取发票、支付部分货款的行为,以实际行动确认了买卖关系的存在。其事后否认买卖关系,属于违法变更交易约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3.最终法律结论:孙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某制造公司与某科技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某制造公司未足额支付货款,构成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支付剩余货款的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2024年,某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完全采纳了黄俊华律师的核心观点,认定孙某、张某系代表某制造公司向某科技公司进行采购,某科技公司有理由相信其交易相对方是某制造公司而非个人;某科技公司已全额开具发票,某制造公司已支付部分货款,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最终,法院判决某制造公司支付某科技公司货款71,340.5元,案件受理费由某制造公司负担,驳回某制造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商业交易中,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可以通过否认员工身份或交易关系来逃避责任。然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复杂交易环境中,买卖关系的认定不能仅看合同形式,发票、付款行为、交易习惯、相对方的身份特征等,都是法院认定合同关系的重要依据。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履行合同义务,不能随意否认交易关系。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对于劳动者或交易相对方来说,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发票、付款凭证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黄俊华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他通过收集微信群聊天记录、开票信息、付款行为等证据链条,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法律定性上,精准运用“表见代理”规则,准确判断案件的法律性质。在庭审策略上,针对某制造公司的抗辩理由,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和论证。

7.1万余元不是小事,它体现了法律对公平交易的维护,也彰显了黄俊华律师在债权债务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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