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艳翠是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的一名专职律师,拥有8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至今,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等领域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一次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XX受雇于案外公司,在黄骅市XXXX公园铺设路面地砖时,被该公园中倒塌的雕塑砸伤。经医院诊断,原告右足、右踝骨折术后腰X椎体压缩骨折术后,右距下关节开放骨折脱位,右舟骨折,右距骨骨折,右足软组织肿胀,右侧外踝旁游离骨块,且至今未完全康复。该公园工程项目系黄骅市XXX镇政府作为建设单位发包给XX公司施工,XX公司又将项目下的雕塑购买、安装工程分包给案外人。
王艳翠接手此案后,深知此类案件的复杂性。她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王艳翠认为,原告受伤时案涉项目工程处于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就雕塑安装工程不存在质量缺陷负有举证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黄骅市XXX镇政府提供施工合同,主张依合同约定应由XX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王艳翠指出,合同约定属于合同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并不影响二被告对外向原告承担责任。被告XX公司辩称应适用民法典其他规定,由承揽人或实际责任人承担责任,王艳翠则强调原告主张的法律规定与被告所提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观点。
对于被告提出原告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的观点,王艳翠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她指出,施工单位未举证证明对原告进行过安全培训,且无论雕塑是否安装完毕,二被告均未举证证明采取了设置围挡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从施工安排角度也未合理规避安全风险。同时,她也承认原告在施工场地工作应承担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但认为原告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虽有一定过错,但不应承担过高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酌情确定二被告对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X0%的赔偿责任。王艳翠成功为原告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其承办的《留守儿童被性侵案》还入选了河北省第五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优秀案例,这也证明了她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为当事人维权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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