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起案件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是一家电气供应商,被告为另一家公司。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应支付的剩余合同款金额,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合同款889151.7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而被告辩称仅欠付进度款95302.91元,且未办理结算,未达到付款条件。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2020年8月30日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以及四方收货验收单。但对于被告提出的未办理结算、未达付款条件这一关键争议点,证据略显不足。
文贤飞律师介入后,重点对收货验收单进行了详细梳理。这份收货验收单有四方签字盖章,能清晰反映出总货款金额。律师以此为核心证据,强调结算系双务行为,原告证据完整连续,已具备结算条件,付款条件成就。
在庭审中,这份收货验收单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被告虽辩称未办理结算、未达付款条件,但面对有四方签字盖章的收货验收单,其质证理由显得苍白无力。文贤飞律师则回应,原告已完成供货义务,收货验收单足以证明总货款金额及被告的欠款情况,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完成供货义务,收货验收单有四方签字盖章,总货款金额明确,未付款889151.74元。结算系双务行为,原告证据完整连续,已具备结算条件,付款条件成就。被告迟延支付货款,应自起诉之日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889151.7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文贤飞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首先会聚焦核心证据,如本案中的收货验收单,围绕其完整性和关联性进行梳理。其次,针对对方提出的关键争议点,从证据角度进行有力回应,通过证据链的完整性来证明己方主张。最后,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确保证据能在庭审中发挥最大作用。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