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诈骗案:为被告人争取权益
2018年4月26日,丁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又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逮捕。原来,2017年12月10日,丁某在无购房能力的情况下,与高某、汪某夫妇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支付定金和部分首付款后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随后未办理银行贷款,而是将房产多次抵押借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之后逃匿。同时,2017年间,丁某还伪造了两家公司的印章。
面对复杂的案情和众多证据,施亚军律师介入此案。施亚军律师从2016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仔细梳理案件证据,对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提出专业意见,指出公诉机关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已将丁某支付的定金及首付款扣除。同时,他提出丁某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最终,法院采纳了施亚军律师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丁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丁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同时责令丁某退赔被害人尚未追缴的赃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助力追讨工程款
2016年10月20日,张家港华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将张家港市XX公司告上法庭。原来,2015年11月,双方签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华艺公司承建张家港东方假日花园景观绿化工程,工程价款为188.8899万元,付款方式为全垫资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付至工程款的50%,2016年底付25%,余款2017年底之前付清,若第一笔款项不能按期支付,华艺公司有权就剩余工程款一次性追要。工程于2016年7月20日竣工验收,2016年10月12日,工程结算审定价款为170余万元,但XX公司却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施亚军律师作为华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他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协助整理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结算审定单》等关键证据,清晰地证明了华艺公司按约施工以及XX公司欠款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XX公司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华艺公司有权依法行使优先权。最终判决XX公司支付华艺公司工程款170余万元,并确认华艺公司对承建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在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价值
在合同诈骗案中,施亚军律师精准把握案件细节,对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提出专业意见,同时准确抓住被告人的从轻处罚情节,为被告人争取到了酌情从轻处罚的机会,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施亚军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协助当事人整理关键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当事人的主张,确保当事人在诉讼中获得胜诉,成功追讨到工程款并获得优先受偿权。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案件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通常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已支付款项等,同时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也会影响量刑。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关键,施工方按约施工并完成验收后,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追讨工程款,并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这些案例体现了司法对于合同履行和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视。
结尾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施亚军律师在处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时,都能做到证据梳理精细、法律适用准确、策略运用灵活。他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选择律师时,这样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高效解决问题的律师无疑是值得信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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