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选取三个典型案例,展示李鉴春律师在不同刑事案件中的代理情况。
案情内容
案例一: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与某公司河南分公司签订承包协议,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脚手架工程。但他将租赁的价值约200余万元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撤离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案例二:2022年10月9日,被害人刘X网上被骗,一笔10000元转入万X名下银行卡。经侦查,万X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提供5张银行卡及本人抖音、京东账户协助流转,涉案资金203420元,查实犯罪资金90955元,万X获利4000元。案件移送审查批捕。
案例三:2018年9月9日、12月19日,熊X等七人在他人组织下,为办理国外驾驶证转换国内驾驶证,两次翻越边境护栏偷越国境。2024年1月18日,熊X主动投案,被取保候审后移送审查起诉。
三位当事人面临着被定罪判刑的风险,一旦罪名成立,张某可能面临巨额赔偿和刑事处罚,万X可能面临较重刑罚,熊X也会留下犯罪记录,对他们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律师策略
接受委托后,李鉴春律师第一时间全面了解案情,迅速制定针对性策略。
案例一:一是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及调取相关材料,还原设备租赁、使用和转移的真实过程;二是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无非法占有故意,其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不当;三是明确刑民边界,主张本案属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四是及时提交专业意见和证据线索,构建辩护体系。
案例二:第一,在审查批捕阶段,立即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情况;第二,动员家属退赔8000元,劝导万X认罪认罚;第三,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论证不符合逮捕必要性。审查起诉阶段,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
案例三:一是明确行为动机,指出熊X偷越国境目的是办理驾驶证转换,危害与偷渡不同;二是梳理从宽情节,包括自首、无前科、行为已过多年未再犯;三是结合刑事政策,依据“慎押、慎捕、慎诉”政策和相关指导意见,提出不起诉依据,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
庭审交锋/关键抗辩
案例一庭审中,公诉机关坚持合同诈骗罪指控。李律师回应称:“张某一直从事工程经营,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撤离时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非法占有故意,应属民事纠纷。”
案例二审查批捕时,检察机关关注万X的犯罪情节和逮捕必要性。李律师指出:“万X系从犯,初犯偶犯,家属已退赔,且认罪认罚,不符合逮捕条件。”
案例三审查起诉时,检察官对熊X的行为性质和情节存在疑虑。李律师强调:“熊X偷越国境动机单纯,社会危害性低,有自首等从宽情节,符合不起诉条件。”
案件结果
案例一: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决定不起诉。公司申诉后,市检察院维持决定。本案取得不起诉结果,为当事人避免了刑事处罚和巨额经济损失。
案例二: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后采纳律师缓刑建议,法院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本案取得缓刑结果,为当事人保住了自由。
案例三:检察机关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等情节,符合刑事政策,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取得不起诉结果,为当事人避免了犯罪记录。
律师总结/本案意义
本案在案件复杂、涉案金额大或行为性质敏感等不利条件下,凭借李鉴春律师精准的法律分析、全面的证据梳理和积极的沟通协调能力,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缓刑等良好结果,充分展现了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与实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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