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服务合同纠纷领域,有这样一起典型案例。东莞市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与广州XX公司于202X年X月X日签订《招商外包服务合同》,约定广州XX公司为餐饮公司提供全国范围内的招商外包服务,合同期限从202X年X月X日至202X年X月X日。之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了各时间段的招商目标。餐饮公司依约支付了保证金X元,然而直至起诉之日,广州XX公司未完成任何招商目标。餐饮公司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广州XX公司及唯一股东尚X退还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杨静律师介入此案后,首先仔细查阅了双方签订的《招商外包服务合同》及《招商外包服务合同补充协议》,查看合同条款中关于招商目标、保证金退还及违约责任的具体约定。
杨静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500宗,拥有8年法律行业经验,其中4年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任职。这段法院工作经历使她精通民事案件审理流程与裁判逻辑,在审查此案时,她能从专业的司法视角去审视合同条款和证据。在处理该服务合同纠纷时,她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着重比对了合同约定的招商目标与实际履行情况,通过查阅双方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判断广州XX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同时,她的经济法专业背景让她在审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时,能准确依据法律规定,判断尚X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服务合同解除日期为202X年X月X日,支持餐饮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广州XX公司退还保证金X元的诉求。对于违约金,法院酌情调整为以X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自202X年X月X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因尚X未提交证据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法院支持餐饮公司要求尚X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在开庭前,杨静律师补充提交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以证明广州XX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尚X。
杨静律师处理此类服务合同纠纷时,一贯的事实操作方法是先详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再通过比对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情况,锁定违约证据。同时,对于涉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件,会着重审查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她的执业领域集中于公司法律、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等核心领域,尤其擅长公司治理与股权纠纷案件。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她注重细节,善于从法律与商业双重角度为当事人制定最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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