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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在江西省赣州市XX县,务农人员冯某、邱某以及无业人员黄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当年5月27日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经历逮捕、再次取保候审等程序。20XX年6月,永林种养专业合作社与当地7个小组签订山地流转合同开发扶贫基地。钟某得知该项目后,找到黄某承揽砍伐山场林木转售。9月中旬,因修路挖断村民饮水管遇阻工,冯某以处理当地纠纷为由要求和邱某一起参与砍树,四人分工合作砍伐林木。经鉴定,砍伐林木总蓄积为964.0786立方米,而办理的四张采伐许可证许可采伐总蓄积为678.44立方米,未办理采伐许可证蓄积达285.6386立方米。
朱建波律师自20XX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余件,作为前资深检察官,熟知办案流程。他在20XX年介入此案后,第一件事就是详细查阅采伐许可证相关记录,仔细比对许可采伐蓄积与实际砍伐数量的差异。朱建波律师身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企业高级合规师职称,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针对本案,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等相关法律,主张三被告人虽构成滥伐林木罪,但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三被告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鉴于其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朱建波律师处理此类刑事案件时,一贯习惯先仔细审查相关许可文件和记录,精准把握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为当事人寻找最有利的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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