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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当事人面临司法机关的审判。该当事人明知涉案资金为诈骗所得,仍用实名银行卡接收、取现并转移资金,取现金额11万余元,银行流水22万余元,获利4400元。司法机关对涉诈洗钱案件从严打击,争议焦点在于当事人是否存在从轻处罚情节。
接手本案的是律师李鹤。该律师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在会见过程中,他逐页记录当事人讲述的资金流转、取现过程、获利方式及到案经过。通过仔细核对时间线,他怀疑当事人存在自首情节,因为当事人称是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案件事实。
为了证实这一怀疑,律师调取了公安机关的传唤记录和当事人的讯问笔录,将两者进行对比,发现记录中的传唤时间和当事人到案时间、供述内容相吻合,成功固定了当事人自首的关键证据。同时,律师还梳理了案件材料,用荧光笔标记出当事人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未参与上游诈骗、主观恶性较小、未挥霍涉案资金等多项从轻处罚情节。
在审查起诉与庭审阶段,律师结合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及本地类案裁判尺度,撰写了严谨的书面辩护意见,详细论证自首成立、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并积极推动适用简易程序。最终,法院依法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李鹤律师表示,在刑事辩护领域,证据审查和细节挖掘至关重要。他会继续积累案例数据,构建刑事辩护的知识体系,为更多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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