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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X年,某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因与被上诉人HX某、都X关于目标公司股权回购事宜产生合同纠纷。某基金主张HX某、都X存在“将专利/著作权置于目标公司体外”“违反竞业禁止”“未实质性履职”等情形,触发股权回购条件,要求二人连带回购其持有的目标公司6.25%股权及承担相关费用,并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委托赵睿韬律师应诉,赵睿韬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民商事纠纷领域案件200余件,建筑工程案件占比约30%。
在办案过程中,赵睿韬律师进行了多项审查动作。首先,锁定“生效判决既判力”,发现另案生效判决已查明并否定了某基金主张的“专利体外申请”“著作权体外归属”“未实质性履职”等理由,通过查阅该生效判决进行验证,这使得后续代理工作有了坚实的事实基础。其次,针对某基金二审提交的“都X2025年新增著作权”,赵睿韬律师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发现仅凭作者单位非目标公司,不足以证明都X违反协议,通过分析文章属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且都X排序靠后、未利用目标公司资源进行验证,为反驳对方主张提供了有力依据。再者,明确“回购条件”的严格认定标准,通过对《补充协议》第3.1条的研究,发现HX某仍为控股股东,都X全职履职,不符合回购前提,此验证结果强化了代理思路。
赵睿韬律师比对过上千份相关协议及证据,在本案中凭借丰富经验准确判断证据的有效性。同时,他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分析能力。
最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赵睿韬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某基金上诉,维持原判。某基金主张的3129万余元回购款及违约金被驳回,需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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