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某与李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女。因感情破裂,李某第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主张女儿的抚养权、多分房产,并要求黄某承担债务。吴磊律师代理被告黄某应诉,黄某提出女儿长期由自己及外祖母照料,且自己患有疾病丧失再生育能力,应具备优先抚养权;同时要求依法公平分割4套房产、车辆、养老金、企业年金,并驳斥李某家暴、转移财产的不实主张。
律师的核心论证
李某一方的抗辩理由主要有:认为自己有能力为女儿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主张抚养权;对于财产分割,强调自己在购房等方面的出资,要求多分房产,并提出黄某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应少分财产。
吴磊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抚养权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女儿长期与母亲、外祖母共同生活,已形成稳定生活环境,改变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这符合法律中保障未成年人稳定生活成长环境的原则;黄某丧失再生育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应优先考虑由其抚养;李某存在拉黑失联、未尽抚养义务、驱逐妻女等行为,不适宜抚养孩子。
2.财产分割方面:对于4套房产,婚前2套房产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依法应进行分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这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2套房产,其中丽水房产《财产约定书》非真实意思,应按共同财产处理;婚后学区房按贡献与照顾子女女方原则分割。对于车辆、养老金、企业年金等,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逐笔梳理财产来源、出资、还贷、增值、约定,精准适用法律。同时,合理认定赡养支出,剔除不属于转移财产的部分。李某的行为属于不合理的财产主张和债务要求,其提出的家暴、转移财产等指控无充分证据支持,属于违法变更财产分割和抚养权主张的行为。最终法律结论是,黄某应获得女儿的抚养权,且在财产分割上应得到合理的补偿,李某的不合理诉求应被驳回。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最终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女由黄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18周岁;4套房产、车辆、养老金、企业年金依法分割,黄某最终获补偿款463060.83元;驳回李某巨额债务、不当财产主张等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婚姻家庭领域,很多人存在错误认知。一些人认为在离婚时可以随意主张抚养权和财产分割,比如认为自己有经济优势就一定能获得孩子抚养权,或者随意指责对方转移财产以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抚养权的判定要综合考虑孩子的生活环境、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因素,而财产分割要依据法律规定,精准梳理财产来源和性质。
这对用人单位虽无直接警示,但对劳动者(这里可延伸为社会大众)的启示是,在婚姻生活中要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遇到问题时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当面临离婚纠纷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
吴磊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他逐笔梳理财产相关证据,为财产分割提供有力支持;在法律定性上,精准把握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庭审策略上,围绕关键问题展开辩护,如抚养权的三个关键要点和财产分割的精准适用法律,最终为黄某争取到了最有利的结果。
婚姻是人生大事,离婚纠纷涉及的权益问题复杂且重要。吴磊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这场复杂的离婚案件中为黄某守护了权益,彰显了专业律师在婚姻家事领域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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