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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在相关案件审理中,被告王XX作为发票提供方,应工程公司负责人唐X要求,支付30万元购买虚开发票(增值税专票37张+普票1张),价税合计484.87万元。虽税款已全额补缴并支付滞纳金,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但王XX仍面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的指控。
张丹华律师于此时接受王XX委托。张丹华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百余件案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本案涉及经济犯罪中税额认定及量刑协商等问题,而张丹华律师凭借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的双重专业背景,以“法律+财务”的复合视角,能够精准切入案件核心,与本案需求高度匹配。
接案后,张丹华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发现指控中存在“国家损失”这一关键争议点。鉴于其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背景,她敏锐地意识到举证补缴凭证的重要性,于是积极收集完税证明和滞纳金单据,以此切断“国家损失”的指控。同时,通过深入调查,锁定王XX“工程结算”的动机,否定了其非法牟利目的。因为发现案件存在争取缓刑的可能性,张丹华律师结合自身在刑事辩护中擅长抓住关键情节的能力,以王XX退赃31万元和认罪认罚构建量刑协商基础。又通过推动审前社会调查,激活了缓刑条件。
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虚开增值税专票罪判处1年6个月,虚开发票罪判处6个月,合并执行1年10个月,缓刑2年;财产处置方面,罚金11万元(已缴纳),没收退赃款20万元,成功让王XX免于实刑。在结案前,张丹华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充分阐述辩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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