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8月17日,中建XX与XXXX签订了《金碧海岸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浩大,涵盖了整个小区的消防工程。随后,2007年12月18日,吴XX与梁XX签订《分包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梁X分别于2007年10月26日、2007年10月29日、2007年11月2日和2008年10月23日签收了共计349771.57元的工程款。
吴XX认为梁X代表梁XX领取这笔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要求梁X、梁XX、梁XX返还。为此,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中,吴XX主张梁X是梁XX的受托人,梁X收取款项系代表梁XX,但因未能提供相关依据,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这场复杂的纠纷中,邓德锴律师介入了案件,为梁X一方提供法律服务。邓德锴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从业经验,在民商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擅长处理各类复杂的法律事务,在面对这起涉及工程款的不当得利纠纷时,展现出了严谨专业的执业态度和扎实细致的办案风格。
邓德锴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查阅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包括《分包协议》、《收款收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以及各方提供的《情况说明》等。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条文,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
梁X提供了2008年8月4日与广州市XX公司签订的《工程预(结)算书》、《工作证》、《会议通知》等证据,拟证明自己是金碧海岸43号至45号楼临时消防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这349771.57元是其应得的工程款。邓德锴律师对这些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和论证,强调其证明力。同时,对于吴XX提供的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情况说明》,与梁X提供的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进行对比,突出后者更具证明力。
在二审中,梁X又提交了《会议纪要》《承诺书》《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等新证据,邓德锴律师协助梁X合理运用这些证据,进一步证明案涉工程中存在新增的临时消防水泵工程,且吴XX清楚知道这一情况。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认定吴XX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裁定驳回其起诉。这场持续多年的工程款纷争,在邓德锴律师的专业处理下,有了一个公正的结果。
事后,梁X回忆起这场官司,对邓德锴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有了深刻的体会。邓德锴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让人们记住了在民商事法律领域有着出色表现的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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