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林某是普通个人投资者,被告某集团是主营海产品养殖与销售的上市公司。2017年3月21日,某集团发布《2016年年度报告》,后于2018年2月9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0年6月被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存在虚假记载。林某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该集团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之后,产生投资损失,她委托来自上海的徐晓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合计39228.83元。
然而,被告某集团辩称原告损失大部分由证券市场风险及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因素造成,仅同意在极低的6.52%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主张采用特定计算方法,这让案件在前期处于不利局面。
接受委托后,执业多年的徐晓律师及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他们详细调取原告账户交易记录,固定买入时间、数量、价格等关键数据,整理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披露信息等核心证据。在法律适用研究方面,依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明确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的认定标准,并参考已生效的平行判决强化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在损失计算上,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算出原告总损失130762.77元。
庭审中,针对被告提出的“系统风险”“经营环境”等抗辩,徐晓律师指出本案不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充分证据,且平行案件已认定被告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集团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综合考量,酌情确定被告应按30%的比例赔偿原告损失,即39228.83元。徐晓律师成功帮助投资者从被告主张的极低赔偿比例,逆转到30%的判赔,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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