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原告李XX与被告陈X、叶XX产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经叶XX介绍,李XX承揽陈X奥XX城1号楼1单元1XX1室、苏州XX16楼4单XX两套房屋的装修工作。陈X支付30000元首付款后,李XX于2020年X月XX日施工,2020年X月XX日完工。结算后,李XX认为陈X还剩28000元装修尾款未支付,多次催要无果后起诉。陈X称已将余款支付给叶XX,叶XX也表示李XX只是设计师,其有权受领该款项。
赵月亮律师自2020年开始在江苏宿迁执业,在接手此案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两份《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作为突破口。这两份合同均形成于2020年X月XX日,为纸质书面合同。其中被告陈X持有的合同无原告李XX签名,而被告叶XX持有的合同中,原告李XX在“承包人”下方签名。
赵月亮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执业6年经办案例百余件,专注于合同等多个法律领域。其丰富的合同案件处理经验,使其能够敏锐地捕捉到合同中的关键信息,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问题,为本案的辩护提供了坚实的专业支持。
赵月亮律师接案后,首先仔细研究了两份《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在审查过程中,他发现两份合同中李XX的签名情况存在差异,这成为案件的重要疑点。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他对原被告之间的微信对话记录以及对账记录进行了详细比对。凭借其6年的执业经验,他判断该差异可能对案件走向产生重大影响。随后,赵律师申请对合同的签订背景和实际履行情况进行调查,并提交了合同原件及相关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以证明叶XX为案涉装修合同的相对方。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叶XX为案涉装修合同的相对方,被告陈X已向叶XX支付装修尾款,原告李XX无权再向陈X主张债权,驳回了李XX的诉讼请求。在结案前,赵月亮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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