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买的房子在离婚的时候应该怎么样处置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夫妻双方的一方在结婚之前买了房子并且拥有了这个房产的产权,无论买房的购房款是不是已经全部支付完毕了,房产都归产权房所有。对于两个人结婚之后使用夫妻婚后使用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来支付购房款的其中一部分的情况,在离婚进行分割房产的时候,获得房产的一方应当要给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赔偿。
而对于两个人在结婚之后一起买的房子取得房产证的情况,则双方共同购买房子就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但是即使是这样,如果夫妻一方在两个人结婚之前已经把买房子的钱给支付完毕了,这样的情况就属于完成了交易,合同也履行完毕了,这时候,即使买房子的人还没有取得房产证,这个房产也是属于买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之后房产应该是归买房一方所有。 面对这样的情况,新婚姻法司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在结婚之前,夫妻其中的一个人已经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并且是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来支付房子的首付,并且在银行办理相关的贷款业务,结婚之后还房贷用的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房产登记于首付房名下。离婚的时候这个房产就应该由双方进行协议处理,如果双方协议失败了,也就是无法协议对房子作出处理,法院就可以判处该房子归产权登记的一方所有。还没有还清的房贷也是由产权登记一方来还并且规定为个人债务,双方在结婚之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共同进行还贷支付的款项和相对应财产增值的部分,在离婚的时候有产权登记的一方要对另外一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所以,这个时候所登记购买的房产归登记一方所有,而共同还贷的房款以及房子产生的增值,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
面对这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在离婚的时候如果登记方承认这所房子是由夫妻双方在缔结了婚姻关系之后共同购买的,就可以按照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但是如果登记方不承认买房子的时候另一方有出资的,而且没有登记的那一方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购买房子的时候有出资事实或者无法证明出资不是他人赠与的,则所登记的房产还是属于登记方所有,在离婚的时候进行房产分割时,登记的一方只需要对另一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就可以了。
另外一种特殊的情况就是,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之前购买房子的时候,房款的部分或者全部是由其中一方的父母承担,但是却将房子的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这种情况下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就应当属于其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而夫妻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另一方是没有权利请求分割房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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