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X原本在深圳某科技公司从事研发岗位,工作地点在武汉。公司看似正常的工作安排,却在他离职后引发了一场关于加班工资的纠纷。李X在职期间,公司规定每月第一周周六为学习日,安排新员工集训或专题培训等活动。2022年12月9日,李X被公司开除,离职后他认为公司应支付学习日的加班工资,于是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员会以未审批不视为加班为由驳回了他的请求。李X不服,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时候,他找到了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的李红丽律师。
李红丽律师拥有7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4201201911087999。她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拥有工科与法学双重教育背景,理论功底扎实。她还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党支部副书记。在投身律师行业前,她曾在大型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公司法务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劳动纠纷等各类民商事案件,年均办案近百件,以劳动工伤为主。此外,她还拥有高级劳动管系管理师证书。
李红丽律师曾代理过李X与科技公司的第一次诉讼,成功帮助李X获得8万多的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对案情比较了解。收案后,她仔细研究科技公司的制度和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公司手册规定学习日属培训学习时间,不属于加班情形,但这与法律规定相违背。而且,虽然学习日没有加班审批记录,但有打卡记录,加班事实是存在的。基于这些情况,李红丽律师推断李X的请求合理。
在案件中,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李X参与了科技公司组织的月度学习日共17次,这些学习日未作加班审批。除了学习日,李X经审批的休息日加班时长为156.50小时,公司已安排调休156小时,剩余0.5小时。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本案中,科技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学习日”组织专题培训或交流活动,属于公司出于经营管理需要所作工作安排,未进行加班审批并不能否定科技公司安排李X加班的事实。科技公司未举证证实对于李X参加学习日的17天进行了调休,加上其他休息日剩余未调休的0.5小时,应当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42362.07元。
李红丽律师凭借自己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李X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她秉持“敬业、精业、勤业、乐业”的职业理念,不断精进专业能力。在执业之余,她还积极投身公益,多次参与“送法进社区”活动,免费解答市民法律疑难,受到广泛好评。并且,她在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获评“千名村(居)满意法律顾问”;2024年6月,获评“湖北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4年7月,受聘第七届武汉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城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这些荣誉都体现了她在法律专业领域的专业度和认可度。此次案件的成功判决,也再次证明了她在劳动纠纷案件处理上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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