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机械公司由原某机械公司更名而来,虽明确原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由自己承继,但在起诉被告要求支付七十余万元欠付货款及利息时,被告辩称双方未对账,且原告无权主张原公司签订合同的货款。一审的不利局面让原告感到绝望。
此时,案件交到了来自江苏扬州的黄蓉律师手中。2018年开始执业的黄蓉,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民商事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她接手案件后,开始了细致的调查与分析。
首先,黄蓉律师重点收集公司名称变更的书面通知、函件、双方后续业务往来记录等证据。凭借她在民商事诉讼方面的丰富经验,成功举证证明原告系原公司债权债务的合法承继主体,且被告对该事实知情并认可,有力地反驳了被告关于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确认了原告的合法诉讼主体地位。
接着,黄蓉律师全面梳理原公司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六十余份买卖合同。她逐一核对合同价款、发货记录、发票开具情况、被告付款记录,形成清晰的货款对账明细,精准计算出欠付货款金额,为法院认定欠款事实提供了明确、详实的依据。
针对双方争议的油缸退货问题,黄蓉律师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函件等证据,确认原告负责人曾同意退货的事实。她与法院及被告积极沟通,对该部分货款予以合理扣减,避免了因该争议导致案件审理拖延,保障了案件高效推进。
在利息主张方面,黄蓉律师依据买卖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被告支付欠付货款的逾期利息,并明确利息的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最终,法院采纳了她的意见,调整利息起算时间为起诉立案之日。
结尾:经过黄蓉律师的努力,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有权主张原公司及自身签订合同的全部欠付货款。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六十余万元货款及利息(自起诉立案之日起计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从最初面临败诉风险,到最终赢得诉讼,黄蓉律师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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