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位某与被告杨X是朋友关系。2024年3月27日,杨X向位某借款15万元,并要求将款项转入被告王X的银行卡中;4月2日,杨X又通过微信向位某借款3万元,借款到期后杨X未偿还。原告位某起诉要求杨X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逾期利息,同时要求王X在杨X无法偿还的1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被告杨X认可借款事实,称由自己偿还,与王X无关;被告王X则辩称自己仅提供账户,未参与借款磋商,也未使用款项,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出借银行账户给他人的行为,是否会让账户出借人对该账户接收的借款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是借条以及转账记录,能证明借款事实和款项交付情况,但缺乏证据证明王X有共同借款或担保的意思表示。
周爱荣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收集原告与杨X之间关于借款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借款金额、交付方式等都是原告与杨X直接协商确定的,王X未参与借款磋商。其次,获取王X的银行账户流水,显示王X收到款项后立即转给了杨X,自己未使用该款项。最后,让王X提供证人证言,证明王X只是应杨X要求提供账户,对借款具体情况不知情。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认为“出借账户即应担责”,周爱荣律师回应称,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单纯的出借银行账户行为直接导致民事赔偿责任。王X既未从中获益,也未以账户所有人身份向原告作出任何借款意思表示。借款合同的相对方是原告与杨X,王X仅代为收款,不应成为借款人或保证人。同时,王X对借款的具体金额、用途、利息及还款安排均不知情,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X有共同借款或担保的意思表示。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爱荣律师的观点,判决仅由杨X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逾期利息,王X不承担任何责任,案件受理费也全部由杨X负担。
周爱荣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时,遵循了三个优先核查方向:一是优先核查借款合同的相对性,明确真正的借款主体;二是优先核查出借账户行为与借款债务之间是否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三是优先核查账户出借人是否从中获益或有共同借款、担保的意思表示。通过这三个方向的核查,精准把握案件关键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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