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4月,谢X在烧X店就餐时,因同行人员言语挑衅引发冲突,参与打斗致对方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案发后,谢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然而,谢X曾于2018年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系累犯,XX县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龙成律师接手此案后,凭借四川大学法学专业的知识沉淀和十余年的法律执业经验,围绕“从犯、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核心要点构建辩护逻辑。他深知,在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精准、专业的法律意见,是塑造案件走向的关键。虽然“从犯”的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纳,但为法庭全面考量谢X的作用提供了重要依据。同时,针对谢X累犯的不利情节,龙成律师重点强调其事后积极悔罪的表现,平衡了从重与从轻情节的量刑影响。在他的协助下,当事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为从轻处罚奠定了事实基础。过程中家属曾“找关系”想取保,提出要5万块钱,经龙成律师沟通,未多花一分钱就争取到了取保。最终,法院采纳核心辩护意见,在检察院建议量刑幅度内判处谢X有期徒刑十个月。
在另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中,被告A、B、C、D在中江县某烧X店因言语挑逗引发冲突,共同殴打被害人致伤。其中被告B、C系累犯,A、D系初犯,四人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共同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龙成律师作为被告B的辩护人,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量刑情节,协助完成认罪认罚具结。他结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的身份,熟知行业规则和司法实践,提出针对性辩护意见。法院最终认定四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采纳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意见,被告B、C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A、D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八个月,均宣告缓刑一年。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告A酒后驾驶致被害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A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案发后自首,家属代为赔偿并取得谅解。龙成律师作为辩护人,精准挖掘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核心从轻情节,向法庭充分论证被告A的悔罪态度与社会危害性降低。他结合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使被告A获得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的判决,避免了实际羁押。
龙成律师在这些案件中,深刻认识到刑事辩护不仅是法律技术的较量,更是人性、信任与策略的综合实践。他通过主动构建与当事人的信任,精准的案件定性,极致的个案准备,以及专业主义的诚信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合理的判决,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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