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本以为完成了“下白石镇五中至通湾洋村公路改建工程”的沥青路面施工,就能顺利拿到工程款。然而,工程款的支付却出现了波折,林X拖欠款项,还反诉称工程质量有问题导致工期延误。这让张陷入了困境,于是他找到了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
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经验。他深耕福建宁德,专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他还是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宁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等,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
2022年1月5日,张与林X签订《沥青混凝土施工合同》,约定张承包沥青路面施工。合同签订后,张如约施工。2022年1月18日,林X签署工程量确认单。2023年5月4日,因路基下沉双方签订《补充协议》。2023年5月28日,林X签署费用确认表。案涉工程于2023年8月7日经业主单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林X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欠829431.7元。
张遂提起诉讼,要求林X及项目中标单位欣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林X则提起反诉,主张张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工期延误,要求赔偿损失459586元。
在合同效力方面,冯从福律师指出林X将案涉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张,合同应为无效。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张有权参照合同约定获得工程款。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观点。
对于工程质量问题,林X抗辩称张施工的路面厚度未达到标准,并提交相关证据。但冯从福律师指出这些证据均未提供原件核对,且林X未能提供其曾向张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返工的签证材料。相反,己方提交的多份证据均未提及质量问题,且案涉工程已通过交工验收。法院据此认定林X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关于工期延误,林X反诉称因张施工质量不合格且拒不返工导致工期延误。冯从福律师紧扣证据规则,指出无证据证明林X曾要求张返工以及实际返工的事实,林X提交的业主财审初审截图来源不明,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范,且《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未体现工期延期。法院最终驳回林X的全部反诉请求。
在欣公司的责任认定上,冯从福律师曾主张其为项目中标单位,应与林X承担连带责任。但法院经审查认定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应向转包人主张权利,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欣公司主张权利。虽然冯从福律师对此持保留意见,但尊重法院裁判。
冯从福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完整构建证据链条,锁定工程款债权,有效对抗质量异议,利用“视为验收合格”条款,成功阻击反诉请求,避免客户承担额外损失,合理确定利息起算时点,争取最大利益。本案也为建设工程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维权提供了范例,对于建设工程领域中“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情形下的工程款追索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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