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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南通XX公司因与青岛XXXXX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告南通XX公司诉求包括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赔偿损失、返还保证金等,被告则对工程款数额等存在异议。
接手本案的,是2011年开始执业的律师密齐光。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对原告提供的工程合同和造价鉴定报告产生怀疑。他逐页翻看合同条款,详细对比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方式与实际结算的工程款数额,发现两者之间存在出入。同时,他将鉴定报告中的各项数据与施工记录、采购发票等进行逐一核对,发现鉴定报告中的部分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
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律师致电鉴定机构,询问鉴定过程和数据来源,并要求查看原始鉴定资料。经过与鉴定机构的沟通和对原始资料的审查,律师发现鉴定报告中存在计算错误和数据偏差。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重新认定案涉工程已施工部分造价为48XXX140.18元,被告需支付27XXXX66.41元工程款。同时,支持了原告的其他诉求,包括赔偿损失、返还保证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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