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张某签订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让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在2021年3月到11月期间,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向公司租赁了一批脚手架设备。然而,张某却把这批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拿去归还他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并没有用于约定的工程。到案发的时候,没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大概200余万元。后来张某离开工地,走的时候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说部分设备已经用到别处了。公司觉得不对劲,就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对张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结束后把案子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司这边认为,张某签了合同,却把租赁的设备用到其他地方,撤离时也不说明情况,这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张某则觉得自己一直是在做工程经营,设备是用于工程施工或者债务周转,不是故意非法占有,这只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辩护人介入后,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还调取了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发现张某虽然没把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他一直有实际的工程经营活动,设备都用在了工程施工或者债务周转上,没有隐匿、挥霍或者用于非法活动。而且他撤离时虽然没清点告知,但也没有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的诈骗行为。这些细节成了案件的关键转折点。
法院的认定逻辑
辩护人重点指出,张某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他的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同时,本案实质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该上升为刑事犯罪。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
最终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决定对张某不起诉。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起案件由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如果出现问题,要及时沟通解决,避免因为一些小的疏忽引发大的纠纷。对于企业来说,在租赁设备等业务中,要加强监管,及时了解设备的使用情况。对于个人来说,在经营活动中要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当行为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结尾
这起涉案200余万元的合同诈骗案,最终嫌疑人无罪不起诉,这个结果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专业判断能力。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他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执业十六年来,他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成功办理300余起刑事辩护相关案件。正是由于他丰富的刑侦预审经验和多年的执业积累,才让他在这起案件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明确刑民边界,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无罪不起诉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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