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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郑X、王X要求被告牛X、吴X支付退股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这个结果是如何实现的?时间回到案件发生之初。
原来,原告郑X、王X系夫妻,因合伙项目退股事宜,持四方签订的退股协议起诉被告牛X、吴X。牛X委托了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的戎畅律师应诉。戎畅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承办各类诉讼、非诉案件近500件,在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
牛X一方主张案涉协议为吴X无权代签、违反合伙约定及法定程序、退股金额无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吴X未到庭应诉。戎畅律师围绕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不成立、合伙退伙程序违法、金额缺乏清算依据展开抗辩。他提交了合伙协议、离婚证明、项目亏损证据等材料,指出案涉退股协议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进行财务清算,应认定无效。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签订联合办学合伙协议,原告实际投资41.08万元,案涉退股协议由吴X代牛X签名,虽牛X后续有还款与承诺,但未取得全体合伙人同意,不符合退伙法定与约定条件。
在庭审过程中,戎畅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对案件进行了精准的分析和有力的辩论。最终,法院采纳了戎畅律师的观点,认定案涉退股协议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违反合伙协议关于不得抽回出资、转让需股东会确认的约定,不符合合伙退伙法定程序;原告未能证明退股符合约定条件及100万元退股款的合法依据,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最终,100万元的退股款诉请被驳回。判决书上的结果,与原告最初的诉求之间,隔着的是戎畅律师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和精心准备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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